2024年11月18日,巴基斯坦國家關稅委員會發布第33/2015號案件的最新公告,對進口自湖州市中磊化纖有限公司(Huzhou Zhonglei Chemical Fiber Co., Ltd.)的聚酯短纖(Polyester Staple Fiber)作出新出口商復審終裁,裁定涉案企業適用成本加運費(C&F)4.37%的反傾銷稅。涉案產品為小于等于2.0旦的聚酯短纖,但不包括彩色聚酯短纖和再生聚酯短纖;涉案產品的巴基斯坦稅號為5503.2010。2015年4月24日,巴基斯坦對原產于或進口自中國的聚酯短纖啟動反傾銷調查。2015年10月3日,巴基斯坦對該案作出肯定性終裁,開始對中國涉案產品征收2.82%~11.51%反傾銷稅,有效期為5年。此后,巴基斯坦進行了一次日落復審,于2021年10月6日對該案作出肯定性裁決,決定維持2.82%~11.51%反傾銷稅不變,措施自2020年10月2日起生效,有效期為5年。2023年11月24日,巴基斯坦國家關稅委員會發布公告稱,應湖州市中磊化纖有限公司申請,對該案啟動新出口商復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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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https://www.ntc.gov.pk/wp-content/uploads/2024/11/ADC-33-Final-Amended-Notice-of-Conclusion-PSF-New-Comer-14-11-2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