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發通知表示,按照現有《海商法》,能據以托收到貨款的船公司提單作為物權憑證不能保障首先簽發給賣家尤其是FOB出口商,使得FOB出口商(我國目前約有85%的出口是FOB條款)一開始就失去了對貨物的控制權,潛在巨大的貨、款兩空的風險。
目前,提單的簽發及流轉程序完全顛覆了傳統安全的做法。出口商尤其是FOB出口商面臨著境外無船承運人與買家合謀進行海運欺詐的巨大的風險。
鑒于我國國際海運市場極度混亂,法律法規有漏洞,管理欠缺,FOB出口企業只能高度警惕并務必注意以下幾點:
一、船公司提單(masterbill)是提貨的物權憑證,只有第一時間掌握它才能據以通過銀行托收到貨款。
二、貨代或無船承運人提單(housebillorNVOCCbill)不是物權憑證,到船公司處提不到貨,也無把握能托收到貨款。如果僅持有貨代/NVOCC-無船承運人提單,境外貨代與買家有可能將FOB出口商架空并合謀搞無單放貨,造成貨被提走,提單無人贖,貨款收不到。
三、在簽訂FOB出口合同時,務必在合同中明確買方負責指定船公司(班輪公司)或貨運代理訂艙并支付運費,賣方負責向船公司交付貨物并獲取船公司提單通過銀行托收貨款后轉交買方到目的港提貨。
四、如果買方在信用證中要求提供貨代/NVOCC提單,要拒絕接受,改為船公司提單。(除非貨代/NVOCC是世界上有名的)
五、牢記:付款交單、付款贖單是基本原則,賣方先獲取船公司提單通過銀行托收貨款后再轉交買方到目的港提貨是國際慣例,也是國際商會的基本規則,同時也是賣方的基本權利,千萬不要放棄自己的應有權利!